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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22-12-29 15:27 【字号:小 中 大】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即将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为审议、审查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和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各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不设代表联络组织的开发区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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